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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健律师
马凯健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张某某与董某某抚养纠纷

婚姻家庭2016-10-31|人阅读

关键词:同居纠纷 抚养权

案情简介:

200211月份,原告与被告在郑州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12月份双方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的婚礼仪式。嗣后,双方回到郑州先后共同居住在陈砦、大铺、小铺,共同经营光纤、无线网卡等网络服务生意。并购置房产、汽车,被告保管的有一定的积蓄。同居期间育有两个子女,2004119日,女儿***出生,201261日,儿子***出生,子女均由原被告共同扶养。

十多年来,原告与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双方同居期间感情尚可。但是自2015年下半年后,被告经常不回家,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律师观点: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能起诉离婚,只能解除同居关系。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家国、马凯健(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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