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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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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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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纠纷2017-10-20|人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鑫苑律师马凯健律师代理的是本案的原告,主要诉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情况:2015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经协商一致,约定被告公司将登封市冶上新区B-07-02地块8#、9#、10#住宅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先行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

原告于2015年2月8日通过银行账户向张某账户打款50万履约保证金。

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开具50万元收据一份。

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进场施工,并要求被告提供图纸、规划施工许可等有关资料,遭被告各种理由推脱未成。

现合同已经签订一年有余,合同所约定工程项目已经由第三方进行施工,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案件争议焦点:被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双倍定金返还的责任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50万元定金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安排原告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定金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50万元定金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安排原告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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