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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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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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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纠纷2020-08-27|人阅读

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98月,当事人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支付货款100万元,后江苏某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未履行交货义务,也未返还货款。买卖合同末页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本合同有风险,到期后归还本金,保证人朱某、张某。

办案经过:

这起案件从事实经过来看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怎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力争能拿回货款,降低损失。因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要由江苏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01912月,律师向江苏某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法院先安排诉前调解,后因新冠疫情爆发,案件拖到20203月份都无法正式立案。

在此期间,律师注意到,江苏某公司已有多起案件因法院执行不能,而被列入失信名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但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本案即使拿到胜诉判决,预计也很难得到执行。

而保证人朱某、张某在买卖合同上写的那句话已经形成保证合同,且两名保证人都是上海户籍。20203月份,上海法院已经陆续恢复工作,并推行网络庭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安排现场庭审。本案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可以由上海法院管辖。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建议对两名保证人直接发起诉讼,将江苏某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

办案结果:

20206月底,本案已拿到胜诉判决,因保证人与江苏某公司之间关系较为紧密,江苏某公司迫于保证人的催促,已向原告返还部分货款,并承诺会尽快返还剩余货款。如果江苏某公司无法返还,当事人将有权利依据胜诉判决提起执行申请,对两名保证人个人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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