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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芳芳律师
马芳芳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因银行过失借记卡被盗刷,律师帮助追回全部款项

合同纠纷2020-02-22|人阅读

原告代理律师:马芳芳律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中国xx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2017年6月6日0时左右,原告的借记卡在自己持有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外地分八次盗刷计29700元,并产生手续费160.5元。事情发生后,原告及时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环河北路派出所报案,并前往被告处交涉该事宜,经查询,原告的储蓄款系他人在广东某地的ATM机盗取。原告认为,原告的储蓄款丢失系该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银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但经协商,该银行拒不承担,故呈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储蓄款298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并辩称,原告就其借记卡办理了短信提醒业务,在原告所述的款项被取走时,被告均立即成功向其发送交易的短信通知,若涉诉的取款行为并非原告本人所为,其完全可以及时采取拨打客服电话的方式挂失或冻结银行卡,但是原告自始至终未与客服联系;其次,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后,已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但原告至今仍在使用该银行卡,不符合社会常理,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结合原告所举证据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涉诉款项在异地取现时,原告本人持有涉诉借记卡在天津当地,故可以认定涉诉的八笔异地取现行为系伪卡交易。本案中虽涉案八笔盗刷交易均通过了密码确认,但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作为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给他人,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对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且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原告作为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另,本案中款项盗刷发生在凌晨0时左右极短的几分钟时间,根据一般人的生活习惯,未能及时发现短信提醒而没有采取电话挂失的行动亦无不当,因此,原告对银行的盗刷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伪卡盗刷中,相对于普通储户,银行的防范义务是主要的,相比而言,银行更有能力和条件改进设备、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在目前伪卡盗刷案件频发的现实情况下,由银行承担责任,更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故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请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涉诉借记卡被盗刷后,原告仍正常使用该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本院亦提醒原告应采取必要措施,与被告积极沟通,积极预防损失再次发生。

(三)裁判结果

1、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9860.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律师接到当事人的诉求的第一时间,就和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并查阅相关的案件资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庭前,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另,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律师认为,对于原告泄露密码的主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结合盗刷时间发生在深夜,原告无法及时作出反应,符合常理。以上意见,全部得到法院采纳,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损失,当事人对律师工作十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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