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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德律师
王文德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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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曹某职务侵占成功办理取保并缓刑

刑事辩护2018-10-20|人阅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杨某2,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曹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2、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仓管员期间,利用其调取、收发货物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曹某事先合谋,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7月31日、8月11日侵占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125521.60元的规格鸡360箱及塑料筐200个,后由被告人曹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低价收购。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9月9日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唐红波的陈述及出具的客户出库单,证人朱某、何某某、邹某某、杨1的证言,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徐某某入职应聘信息表及劳动合同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并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曹某利用被告人徐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曹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和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单位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某、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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