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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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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寻衅滋事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8-10-20|人阅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20刑初7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布依族。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诉刑诉[2017]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覃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夜宴KTV消费结账时,为点心质量问题与工作人员争论并摔杯子、话筒等物,后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即与同行的覃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至KTV,在离开KTV时为物损赔偿一事与工作人员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覃太相、覃德柱等人持酒瓶随意殴打KTV负责人周某某、服务员吴某某,致被害人周某某头皮下血肿、颈部划伤长度5厘米以上,被害人吴某某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经鉴定均分别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覃某、覃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谅解书及收条,本院(2017)沪0120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时采纳控辩双方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秀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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