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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生律师
陈义生律师
广东-汕头
合伙人律师

在被告没有留下任何签名证据情况下为原告讨回货款

合同纠纷2020-04-09|人阅读

被告朱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其弟弟介绍找到原告郭某某,并要求销售原告生产的内衣产品,合作期间,被告没有在原告的销售单、出库单、对账单等单据上签名,被告是通过电话及微信给原告下单,至2018年9月被告欠原告货款166012元,随后原告至2019年2月一直要不到货款,更甚的是被告表示没有与原告生意往来,也不会欠原告货款,被告不止赖账而且否认与原告发生的业务事实,原告在没有办法情况下找到本律师并要求代为诉讼。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销售合同成立、合同执行等证据链的衔接、各环节证据取证、诉讼策略等环节开展工作。

因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所有销售单、出库单、对账单等证据,均没有被告签名,属于单方面证据,没有证明力,故本律师从原告的微信、短信、运输公司等间接零碎证据找线索,通过法院阶段的电子证据固化、公证、调取被告机主信息、申请证人出庭等措施,把其(上述间接零证据)固定为直接证据,使原告单方面的销售单、出库单、对账单等证据被法院采信认定,使销售合同事实成立,法院最终也作出(2019)粤**42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原告的诉求,主审庭长讲过该案是他从业到办理该案碰到的唯一个没有被告留过一个签名的案子,但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使案件还原事实真相,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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