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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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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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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归还?

婚姻家庭2022-05-17|人阅读

案例简介: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17年年底认识,2018年2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刘先生便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张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陆续转款205000元,2020年2月1日两人解除了恋爱关系,刘先生给张女士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刘先生欠张女士205000元整,于2021年2月1日前还清;但是截至到 2021年5月份,刘先生仅归还了30000元给张女士,并经张女士多次催要,刘先生都没有再支付过任何费用。后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归还欠款17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刘先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女士借款175000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发生借贷的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也即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庭审过程中,张女士、刘先生提交了双方往来款项的记录,其中张女士向刘先生转账的记录多达30多万,而刘先生向张女士的转款仅为10万余元,但是由于两人除了借款人与被借款人的关系之外确实存在恋爱关系,刘先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1.欠条是在张女士的逼迫下所写;2.张女士与其是男女朋友关系,本案涉及的所有款项均是张女士对其的赠与,并非借贷。基于这一点法院对诸多往来款项中的金额进行了区分,即统计出往来帐款中300元以上的款项并对转款时明确表达情侣之间爱意的款项扣除后统计出的金额也超出了张女士在本案中诉求的175000元。虽然刘先生在庭审中陈述这些款项为赠与,欠条是被强迫签订的,但是其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时被人强迫。故虽然借款期间两人是恋爱关系,但并不影响两人作为平等的主体建立借贷关系,流水也足以证实张女士已经向刘先生履行了借款的交付行为。现两人不欢而散,刘先生也出具欠条承认了上述欠款的事实,即应当按照约定归还上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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