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康律师
吴康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在对方未到庭的情况下说服法官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

离婚2017-07-20|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李某与对方邓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李某多次向对方提出离婚,对方不予理睬。在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诉讼离婚。我接到本案后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在法庭阐明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在对方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从起诉到判决离婚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达到了当事人要求快速离婚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判决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8月双方相识恋爱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江苏省盱眙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月被告离家后,双方不再联系并且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离家且双方分居三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未出庭应诉答辩。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6日在江苏省盱眙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从2012年1月起,被告长期离家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在其本人收到本院诉讼材料的情况下,亦不出面解决双方婚姻所遇到的问题,也不给予电话联系,对挽回婚姻未做任何努力。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且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长达三年多,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某某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仝鑫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书记员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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