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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陆某某诉某测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工伤2021-01-21|人阅读

基本案情:

陆某某为某测绘公司的员工,担任测绘组长一职,掌握多种专项技术,月工资8000元,其入职某测绘公司时为魏某面试,魏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测绘公司拖欠陆某某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的工资64000元,纠偏点工资、地形图测量费用和垫付组员伙食费10800元。魏某曾为陆某某出具一份收入证明,证明陆某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陆某某在一审诉讼时要求某测绘公司支付工资共计748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测绘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所有证据,发现本案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实际上涉及的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其一,陆某某与某测绘公司并非劳动关系,其只是和魏某存在劳务关系,其二、陆某某与魏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账目异常复杂,陆某某的诉求里包含了多名案外人的食宿费用,其三,从双方的往来账目中,看不出来魏某拖欠陆某某几个月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在本律师的设计下,决定采取抓住要点的办案思路,在法庭上指出某测绘公司将测绘的工作发包给魏某,那么魏某拖欠雇佣人员的工资就应当由某测绘公司承担,关于某公司拖欠陆某某的实际工资,采取综合所有账目要点的方式计算。开庭前,因开庭时间存在冲突,法院指定的时间本律师无法到达,故与办案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才同意延缓开庭一个小时。在庭审时,本律师提交了2019年7月陆某某向魏某主张2018年工资的录音,驳斥了魏某主张的因2018年年底魏某向陆某某支付了10余万元,魏某已不再拖欠陆某某工资的主张,2018年年底,魏某支付的款项为陆某某2017年的工资和其他费用。某测绘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其他新证据内容模糊,也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但是陆某某的提供录音也不能说明实际拖欠工资的数额。因双方的证据均有不足之处,经本律师反复与办案法官沟通,强调我方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某测绘公司,法院予以采纳,驳回了某测绘公司的上诉请求。

办案小结:

办案律师不能轻视一审已经胜诉的二审案件,因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性,稍有不慎,二审就可能面临改判,导致不利于委托人的诉讼结果,因此决不能轻视二审新证据的证据收集,同时重视对方提交的新证据,才能尽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备注:本案案号为(2020)吉01民终1559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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