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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李某某诉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债权债务2021-09-20|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裴某某通过百合网认识,双方见面后随即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一年的相处中,裴某某以种种理由从李某某处借款,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信用卡垫付等多种形式从裴某某交付借款共计344532.54元,裴某某归还33204元,尚欠李某某311328.54元。后李某某发现裴某某在与李某某长达一年的接触中,还与其他男性保持恋爱关系,并从其他恋爱对象处借款,双方遂分手。2020年8月17日,裴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是一直未还,故李某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实体上,借条内容模糊不清,不能充分反映双方系借贷关系,且借条的数额为22万,另有一万为所谓裴某某垫付的手机款云云,而李某某实际尚有311328.54元未收到,本律师也对委托人进行了风险提示,因双方为恋爱关系,委托人为裴某某垫付的用于购买物品的款项被支持的难度很大,而且借条最大的风险是约定分期付款,即每月偿还3000-5000元,法院可能判决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委托人表示理解。在程序上,委托人的地址在市内,而裴某某的地址在农村,如果在裴某某所在地起诉,会增加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因此本律师首先选择在市内法立案,但是该法院以种种理由拒绝受理,无奈,本律师来到裴某某所在地的法庭进行立案,还按照当地法院自己的要求多次补充材料才得以立案。因双方的资金往来较多,开庭时对账部分花费了近3个小时,本着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于一些不能被证明为借款的款项,本律师也尽最大努力争取。裴某某也不甘示弱,认为李某某对其支付的款项为双方合伙开店的投资款,并出示了相应证据,因证据虽可以证明裴某某开店时李某某多次前来,但是无法证明款项为投资款,被本律师一一予以驳斥。

法院判决:

裴某某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备注:本案案号为(2021)吉0282民初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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