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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伦律师
刘学伦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宁海乡推土机压死人车主张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其他2013-07-23|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宁海乡海河村1组农田复垦工程施工中,由于业主未与农田承包人就土地征用达成一致,在工程施工时,土地承包人,出面阻拦,致使一人被推土机辗压致死。公安机关对推土机司机、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及推土机车主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检察院对该案所涉及的四人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向前律师为车主张某进行辩护。

二、代理、辩护经过 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张某的代理、辩护律师王向前,就张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及民事赔偿问题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对次沟通,最后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近50万元的情况下,车主张某只赔偿受害人家8.5万元。开庭审理时,其他三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均作有罪、处罚从轻的辩护,唯张某辩护律师王向前提出了无罪辩护。

三、无罪辩护的主要观点

首先,在主体方面,该条规定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张某只是一个个体车主,并不具备相应的特殊身份,其和工程承包商之间只是一种工程车辆的租赁关系。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主体要件。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本起事故发生前后的所有情况来看,张凯山没有实施“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张凯山既不是车辆的驾驶人,也不是工程现场的管理者、指挥者,所以张凯山也不可能实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犯罪行为。

第三,受害人死亡与车主张某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土机未年检注册、车主无驾驶证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该起事故并不是因为车辆性能原因或者驾驶原因造成的。

四、法院判决结果 司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工程承包人及现场管理人分别判处一年、半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车主张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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