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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伦律师
刘学伦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张某某诉涟水县某镇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案

离婚2013-07-23|人阅读
张某某与丈夫王某2001年在涟水县某镇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亲自前往为由提出婚姻登记无效申请。2008年元月,涟水县某镇政府民政局以1999年县政府下文要求婚姻登记全部由县统一办理为由,认定张某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无效,并予以撤销。张某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首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有鉴于此,我们在审查了委托人张某某的材料后,认为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向涟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涟水县某镇政府主动下文,撤销了其作出的撤销张某某婚姻登记的通知,张某某也已经达到了目的,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由于文化知识、法律意识以及人情关系等因素,存在着许多不合法和违规之处,对这类婚姻如何界定和处理一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争议。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具体列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对其他在登记中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婚姻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混乱。我们认为,基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皆应为有效婚姻。就本案,认定张某某婚姻为无效婚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该婚姻登记过程即使存在着登记不妥之处,但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胁迫婚姻才属于可撤销婚姻,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即使存在登记不妥之处,但当事人无权提出撤销申请,民政部门也无权撤销该婚姻登记。 所以,涟水县某镇政府撤销张某某婚姻登记是错误的,好在该部门及时撤销了该错误决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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