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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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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某商行诉某消防设备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商法2021-11-02|人阅读

委托人(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商行

被告:某消防设备公司

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关键词】:票据利益 返还 请求权

【争议标的额】:本金约24万

【争议焦点】: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2.票据过期了权利还能否实现;3.证据不充分时如何证明案件事实

我方诉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支票上的货款本金24万及利息共计26万;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解决方式:判决

诉讼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并承担本案92%的诉讼费用。

【案情经过】

一、案件基本事实

自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多次购买消防器材,原告按被告购买要求按期向被告供货,原告供货后,被告每次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拖延未予支付,截止2015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支票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的支票,付款金额为人民币计24万元。原告收到支票后去银行承兑,银行告知无法承兑,为空头支票,被告在该银行的账户内无钱可支付。后几经追索,被告一不予支付货款。

无奈之际,原告只能寻找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追索欠款。

二、委托赵春华律师代理

赵律师在与原告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未签署书面合同,无法证据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每次送货给被告时,被告随便一个员工或临时工在送货单上签字,且字迹凌乱模糊,无法辨识,多张送货单与实际欠款金额对不上,送货单也无法证明供货事实和供货金额及欠款金额,也没有办法证据被告已收到货。除送货单外,原告手里最有利的证据就是支票,但支票已开具两年多,早已超过票据期限,如何能在证据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赢得胜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呢,赵律师认真帮当事人分析,寻找解决办法。

原告几经咨询、对比,最终决定委托赵律师代理该案件。接受委托后,最开始以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起诉前乃至起诉后,赵律师始终在思考如何解决证据不具备优势的问题。经过周全考虑后,赵律师决定抓住唯一有利证据—支票,不需要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无需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数量、金额及被告拖欠货款情况,仅根据被告开具的支票金额要求被告兑现票据利益即可,但支票已经超过6个月的票据权利行使期限,但仔细研究支票开具时间发现,该支票作为证据使用,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支票票面金额尚未支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基本民事权利未丧失,后赵律师向法院申请将案由改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要求被告按票面金额支付等额票据利益。

变更案由后,开庭一切顺利,对方对其已开具的支票无法反驳,且承认其支票为空头支票,确实没钱支付,不得以的情况下开具了空头支票给原告。

三、结果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按支票票面金额全额返还票据利益的请求,但因利息没有约定,所以结合起诉时间,仅支持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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