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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品华律师
尹品华律师
湖南-株洲
主办律师

谢某离婚争财产代理词(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小孩和房子)

法律文书2022-07-06|人阅读

代理词(书面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担任本案原告谢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通过听取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综合庭审和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

理由一是被告通过提交其父亲的证言虚构有近9万多元的借款,企图侵占原告的财产,依法被告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理由二是从法律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角度,应该让原告多分财产,子女也随原告抚养,且患有慢性疾病,对原告适当照顾理所当然。

二、共同财产的商品房应当归原告,小轿车归被告。

理由一是原告抚养小孩,且无固定居住房屋,从照顾女方和子女的角度。理由二是被告缺乏履行判决的可能,被告只履行了第一个月的抚养费,至今近一年没有支付一分钱抚养费给原告,没有履行贵院的判决,因此,每月6百元的抚养费都不支付,极可能不会支付房款,导致诉讼化解矛盾的目的不能实现,理由三是被告从离婚诉讼一直拖着不肯处理感情和财产问题,导致原告再次诉讼分割共同财产,无积极配合的态度。 因此,房子归女方原告所有最合适。小轿车一直被告在使用,因此由被告所有为妥,被告应及时过户并补偿原告。

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

被告离婚时不出庭,之后又不配合分割财产,导致原告无奈起诉,因此,应当由被告支付。

              代理律师(尹品华):  

                     20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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