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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律师
王冲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一方婚前购房要求加名 分手后能否追回房产份额

房地产2019-04-11|人阅读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2016年,张某在双方谈婚论嫁时应李某要求在自己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添加李某姓名,该房屋首付款为张某个人支付,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按揭手续,后续也由张某独自每月偿还房贷。2017年,李某提出分手,并主张自己享有上述房产的份额,张某无奈,诉求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房产全部份额。

【分歧】

张某婚前购房,以双方婚约关系为前提添加李某姓名,但李某提出分手,双方婚约解除,李某能否对上述房产主张份额,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虽出资首付款,但张某、李某二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李某作为借款方之一,已通过向银行贷款完成自己对房屋的出资义务,其理应根据出资分得应有份额。

第二种意见:李某虽与张某共同贷款来支付剩余房款,但李某对于该房产的权利义务均系张某因婚约关系附赠,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婚约解除,双方的赠与条件已不存在,该房屋的全部份额理应由张某所有,但鉴于李某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应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对涉案房屋共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张某和李某对上述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二、关于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张某、李某并未约定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其中,房屋首付款为张某支付,银行贷款也由张某一人偿还,且李某的行为表示其不会进行偿还房贷。因此,李某未对房屋进行任何出资,所以也不享有该房屋的分析。

综上,因李某在办理房屋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对房屋做出过贡献,故在判定房产全部份额归张某的同时,应由张某向李某支付适当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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