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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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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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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丛某某、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2017-01-21|人阅读
2015年8月18日,被告丛某某驾驶鲁FXXXXX号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鲁FXXXXX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丛某某名下,同时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张某某住院66天,花费医疗费246238.21元。出院后原告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Ⅲ级、Ⅷ级、Ⅹ级伤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并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6238.21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35004元、误工费6943.23元、护理费263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交通费500元等各项损失的70%计450759元;上述合计57075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委托人已经领取上述赔偿款,很好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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