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简介
2018年11月17日12时36分许,第一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此处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支队处理,于事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肢体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至鉴定前一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酌情予以休息期限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4,982元,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
一、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律师费);
二、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5,368.40元;
二、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该类案件处理流程一般为:
1、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治疗;
2、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积极治疗,等待出院四个月左右委托律师申请伤残鉴定;
4、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需要说明的是,该类案件的律师费法院一般酌情予以支持由肇事方承担,因此建议可积极聘请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