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与刘某、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孙庭超律师担任患者家属代理人(患者已死亡),一审法院采纳律师关于医院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肠瘘后死亡的意见,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文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6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退休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庭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刘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部分证据并申请了司法鉴定。而一审法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案涉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将案件退鉴,基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应继续委托鉴定,依法履行释明权,根据鉴定意见和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据实判决。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1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