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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继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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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7-02-13|人阅读
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附某某委托代理人符继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树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某某支公司。负责人储某某委托代理人董道德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某某支公司。负责人夏某委托代理人张玖锋被告张某某甲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乙法定代理人司浩。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干劲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某支公司。负责人关某委托代理人张宽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某某支公司(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张某某甲、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三门峡分公司)、张某某甲乙、五河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县某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蚌埠分公司)、五河县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县某发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上述10被告(以下简称某某物流等10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丹丹、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树生、被告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道德、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玖锋、某某三门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某某蚌埠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平、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甲乙、五河县某运公司、五河县某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某某公司诉称:2014年1月10日8时50分许,在宁洛高速473KM+400M(南半幅),曹某某驾驶皖S2FXXX(赣KDXXX挂)重型半挂车撞击因前方交通事故排队待行停在车道内由崔某某驾驶的豫CC6XXX(豫CMXXX)重型半挂车尾部,之后张某某甲驾驶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击皖S2FXXX(赣KDXXX挂)重型半挂车的右后尾后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又撞击高速公路边缘护栏,之后张某某甲乙驾驶皖C90XXX(皖C7FXX挂)重型半挂车撞击皖S2FXXX(赣KDXXX挂)重型半挂车的尾部,造成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车车辆受损、豫CC6XXX(豫CMXXX)重型半挂车部分所拉货物(水管)受损、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拉货物(苹果)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甲、张某某甲乙两人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后经鉴定,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128338元,包括车损16610元、货损45078元、鉴定费5000元、停运损失19550元、施救费9800元、丧葬费6000元、误工损失20000元、差旅费5000元、停车费1300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车辆的所有人,保险人等10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辩称:1、作为挂靠公司的某某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我公司仅仅是事故车辆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曹某某,车辆的控制支配权和经营收益权都是曹某某,而作为挂靠公司,我公司对该车辆并无支配权和经营收益权,我公司也没有收取管理费,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漏列侵权人为被告。曹某某为事故侵权责任人,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比例,侵权人承担责任,为此,为维护我公司权益和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判决,依法申请追加侵权人财产继承人为案件共同被告。3、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在保险范围内赔付。4、原告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法庭不应予以支持。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我公司是依据我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故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理赔。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另外,本事故是多车事故,多方受损,在分项限额内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在分项限额内是否为其他受损者预留,请法院依法核定。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被告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辩称:1、原告损失应按实际侵权人责任承担,肇事车赣KDXXX挂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计免赔。2、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确定,我公司愿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张某某甲缺席未答辩。被告某某三门峡分公司辩称:本案被保险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一份交强险,答辩人只能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依法赔偿。因本事故是多车事故,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应平均分配。3、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种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被告张某某甲乙缺席未答辩。被告五河县某运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某某蚌埠分公司辩称:1、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车损、货损、施救费数额过高,且施救单位不具有施救资质。停运损失、停车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垫付丧葬费由于死者亲属已起诉,原告应在另一案中要求返还。罚款、车旅费没有证据证明,不应支持。鉴定费答辩人不承担。3、皖C90XXX号牵引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皖C7FXX挂车在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原告损失答辩人与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平摊。由于驾驶皖C90XXX/皖C7FXX挂车驾驶员张某某甲乙与驾驶豫M62XXX号车辆张某某甲两人共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商业三者险只应承担不超过15%的赔偿责任;对于15%的赔偿部分与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按照比例承担责任。4、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五河县某发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辩称:1、同某某财险蚌埠公司意见。2、我公司不是事实被告,因为皖C7FXX挂车是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不是五河公司。3、皖C7FXX(挂)在我公司没有交强险,只有商业险。4、原告的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施救费,予以确认,但数额过高。5、间接损失根据规定,我公司不予赔付。6、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交强险先予赔付,超出部分,我公司与人保公司共同承担15%,分担比例应当按照主、挂车的保险费用划分比例。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证据一、豫CC6XXX车、豫CMXXX挂行驶证各1份、车辆运营证1份,证明原告系该车所有人,是本案适格原告,该车是营运车辆。证据二、崔某某驾驶证1份,证明崔某某是该车合法驾驶人。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目的: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甲、张某某甲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崔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证据四、行驶证5份,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情况,作为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五、保险单5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证据六、鉴定书3份,证明原告的车损16610元、货损45078元,停运损失19550元。证据七、鉴定费3份,证明鉴定花费5000元。证据八、施救费发票1份,证明施救费9800元。证据九、发票13张,证明停车费1300元。证据十、交警队证明1份,证明原告垫付曹某某丧葬费6000元,因原告无责,该款应由被告承担。证据十一、证明1份,证明因此次事故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将货物送达,赔偿工程误工费20000元。证据十二、过路费发票及油费发票若干,证明原告因此事故的交通费花费。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挂靠合同,证明我公司的主体资格,我公司是被挂靠单位,车辆实际车主为曹某某。被告某某某财险亳州公司提交证据材料有:证据一、保险条款2份,证明原告起诉我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被告某某财险亳州公司证据材料有:证据一、保险单、投保单、责任免除说明书、保险条款,证明我方尽到了明确提示及告知义务,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被告某某财险三门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某某财险蚌埠公司向本院提交材料有:证据一、保险单、保险条款,证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被告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证据一、保险条款1份,证明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一至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六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三门峡分公司、某某财险蚌埠支公司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蚌埠分公司虽有异议但在本院充分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告证据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十一、十二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对于该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被告某某某财险亳州公司、被告某某财险亳州公司、被告某保财险蚌埠公司、被告某寿财险蚌埠公司提交证据材料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该些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10日8时50分许,在宁洛高速473KM+400M(南半幅),曹某某驾驶皖S2FXXX(赣KDXXX挂)重型半挂车撞击因前方交通事故排队待行停在车道内由崔某某驾驶的豫CC6XXX(豫CMXXX)重型半挂车尾部,之后,张某某甲驾驶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击皖S2FXXX(赣KDXXX挂)重型半挂车的右后尾部后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又撞击高速公路边缘护栏,之后,张某某驾驶皖C90XXX(皖C7FXX挂)重型半挂车撞击皖S2FXXX(赣KDXXX挂)重型半挂车的尾部,造成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车车辆受损、豫CC6XXX(豫CMXXX)重型半挂车部分所拉货物(水管)受损、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拉货物(苹果)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22日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豫公高交认字(2014)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甲、张某某乙两人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2014年2月20日豫CC6XXX牵引车豫CMXXX挂号车经周口中正鉴定评估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6610元、货物损失金额为45078元、营运损失金额为1955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元。另查明曹某某驾驶的皖S2FXXX/赣KDXXX挂货车,曹某某是皖S2FXXX实际车主,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某某物流公司,该车挂靠在某某物流公司名下营运,该车在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赣KDXXX挂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新余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000元。张某某甲驾驶的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于某某,该车在人保三门峡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张某某乙驾驶的皖C90XXX/皖C7FXX挂重型半挂货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五河县某运公司,皖C90XXX号半挂牵引车被保险人是五河县某运公司,该车在某某蚌埠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皖C7FXX挂车被保险人是五河县某发公司,该车在某寿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150000元。崔某某驾驶的豫CC6XXX/豫CMXXX重型半挂货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洛阳某某公司。诉讼中原告撤回对于某某、新余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将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变更为人某某险蚌埠支公司。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64682.76元变更为12833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豫公高交认字(2014)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甲、张某某乙两人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予以确认。原告洛阳某某公司的合理损失经审查,核定为:1、车辆损失金额为16610元、2、货物损失金额为45078元、3、营运损失金额为19550元。4、评估费5000元。施救费9800元,停车费1300元,共计97338元。原告主张丧葬费6000元,因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已有本院另案处理,本案不再处理。原告主张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2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损失97338元,应首先由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三门峡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某某蚌埠分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在本院另案中作出处理,本案不再处理。以上交强险财产限额共计6000元。扣除交强险财产限额6000元,原告下余损失91338元应由被告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由于曹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驾驶的皖S2FXXX车挂靠某某物流公司名下营运,该车在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赣KDXXX挂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新余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000元。被告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和被告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应共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60%的责任,其责任承担比例按商业三者险承保比例分担,即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承担91338元×60%×(5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34251元,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承担91338×60%×(3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20551元。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投保金额已够支付原告损失,某某物流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甲驾驶的豫M62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是于某某,该车在某某三门峡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被告张某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91338元x20%=18268元,由被告张某某甲赔偿。诉讼中原告撤回对于某某、新余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被告张某某乙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驾驶的皖C90XXX车在某某蚌埠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皖C7FXX挂重型半挂货车,在某寿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50000元,被告某某蚌埠分公司和某寿财险蚌埠支公司应共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20%的责任,其责任承担比例按商业三者险承保比例分担,即人保蚌埠分公司承担91338元×20%×(500000元÷(500000元+150000元)]=14052元,某寿财险蚌埠支公司承担91338元×20%×(150000元÷(500000元+150000元)]=4216元。被告五河县某运公司,五河县某发公司投保的保险已够支付原告的损失,被告张某某甲、被告五河县某运公司,五河县某发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三门峡分公司、某某蚌埠分公司、某寿财险蚌埠支公司虽对原告方物损、货损、营运损失鉴定提出异议,但在本院充分告知其权利义务后,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三门峡分公司、某寿财险蚌埠支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某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某某蚌埠分公司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4251元。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551元。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三、被告张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损失18268元。四、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损失14052元。五、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损失4216元。六、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甲乙、被告五河县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五河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退还原告723元,下余2867元原告洛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693元,被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313元、被告张某某甲承担453元、被告张某某乙、被告五河县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五河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燕审判员 丁 锐审判员 马殿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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