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欺诈
一、基本信息
涉案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书号码:(2017)京0105刑初1049号
主办律师:黄兴友
判决时间: 2017/7/26
所属领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案情介绍
1. 案情简介
张某就职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并长期伙同他人以欺诈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2. 案件经过
2015年6月8日,北京某公司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2015年12月,张某到该公司就职,张某等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以该公司名义宣传该公司涉及的两个投资项目,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高额返利。非法吸收80余名投资人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造成投资人损失巨大。张某于2016年5月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3. 案件结果
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黄律师辩护意见
1. 对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2. 认为被告张某仅系团队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3. 被告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真悔罪
4.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