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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债权债务2022-03-24|人阅读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晋0108民初2216号

原告:董某,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义,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55元(从2021年7月23至2021年8月25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合计:1505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孩子上学需交纳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5000元,并于2021年6月2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本金为15000元的欠条。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剩余款项,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与被告赵某共同确认被告赵某欠原告董某借款本金14000元,被告赵某分4期偿还,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董某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董某归还第二笔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第三笔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董某归还借款本金3500元,直至还清。

二、被告赵某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还款,原告董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樊晓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闫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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