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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一般侵权案件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8-03-22|人阅读

一般侵权与追偿权诉权的行使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XX4月XX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X乡XXX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X

被告:史XX,男,汉族,197XXXXX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XXXXX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3XX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XXXXXXXX(一期)建设工程分包给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又将包含1#5#号楼在内的主体施工分包给丁XX,丁XX将1#号楼主体木工类项目工程分包给史XX。案外人闫X在从事工作过程中被1#号楼屋顶施工中坠落的钢管砸伤,案发时,1#号楼只有史XX承包的木工项目工程在屋顶进行施工,掉落的钢管在其承包施工范围内,钢管由其使用,管理,其应当对承包范围内掉落钢管造成闫X受伤的损失承担责任。

闫X诉原告等提供劳务受害赔偿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已经被生效判决判决丁XX作为掉落钢管的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向原告释明若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解析:本案起诉是假如以追偿权起诉,则由于原告没有赔偿到位,则无法提起追偿权之诉,即使勉强立案,后期也会被判决驳回诉求。但是原告被生效判决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已经收到损害,该损害是有被告的过错而产生,所以被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一般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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