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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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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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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赔偿2018-03-30|人阅读

如何适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X与苏×系夫妻关系,生有长子李×、次子李×、三子李X、四子李×、长女李×、次女李×、三女李×。李X与张X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李×。被告郭X与被告李X系夫妻关系。20XXX月,两被告在XX有限公司购买了由X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轮式拖拉机一台,用于耕种其承包的土地。20XXXX日,被告郭X(甲方)与李X(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乙方负责田间作业、农副产品拉运、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对机车的工作安排;二、乙方在甲方进行劳务期间:机车驾驶员必须对所驾驶的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驾驶的车辆在行进过程中安全无事故,否则该驾驶机车所造成的任何重大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并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农机具保养必须将所使用的农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农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不出任何事故,不耽误农时,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应经济赔偿;乙方在甲方处劳务期间的重大隐形疾病造成的后果,与甲方无关……”20XXXX日,李X受被告郭X指派前往其承包的农场拉运农资。同日X时许,李X驾驶被告郭X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XX”牌轮式拖拉机,沿X线由XX行驶至X公里处时,左前轮脱落,导致车辆失控,车辆翻车,造成李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机动车厂家曾于20XXX月、X月对该车辆进行过保养,经鉴定中心鉴定本起事故系机动车左前轮脱落导致车辆失控造成翻车。

案件焦点:

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鉴定费如何确认;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八项,即被告郭X、李X共同赔偿原告张X、李×、李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法医鉴定费X元、复印费X元,以上第一至七项,合计X元,被告郭X、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三原告

二、上诉人郭X、李X共同赔偿上诉人张X、李×、李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法医鉴定费X元、复印费X元,合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张X、李×、李X

三、上诉人郭X、李X共同赔偿上诉人张X、李×、李X车辆鉴定费X元、理化鉴定费X元,合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张X、李×、李X

四、驳回上诉人张X、李×、李X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解。《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明知雇主为其提供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能上道行驶,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因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二审法院认为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过程中左前轮因轮轴断裂导致车辆失控,即该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并非受害人进行常规检查而轻易能够发现,因此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过错,因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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