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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律师
陈武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代理原告诉岳阳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医院赔偿60余万元的成功案例

损害赔偿2018-06-08|人阅读

原告张某某,女,40岁,2014724日因突然头痛剧烈,到岳阳市某大型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脑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入住该院神经外科,考虑需要手术治疗,术前准备后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入住ICU,术后神志清楚,四肢活动可,术后第三天出现脑动脉痉挛,出现右侧肢体偏瘫等不适,病情加重,在原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请长沙上级医院教授会诊,按会诊方案治疗了病情有所好转,为求进一步治疗后转至长沙某医院、广东省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但病人留下了严重的偏瘫,生活不能治疗,言语表达障碍,原告家属找到本代理人后,本人认真研究病历,对出现脑动脉痉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查找神经外科学专著后发现医院在预防脑动脉痉挛及发生脑动脉痉挛后的治疗存在过错,本案启动诉讼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在鉴定听证会上,本代理人围绕医院在脑动脉痉挛的预防和治疗过错展开陈述,最终本律师的意见得到了鉴定专家的采纳,鉴定医院承担40-60%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该医院赔偿原告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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