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关京京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张某某称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转账的方式转给原告又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共计借款40000元。后在原告多次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于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四万元整,上有被告张某某的签字。后原告诉至法院,并委托我方代理,后关律师考虑对方个人隐私及还款能力,该判决不利于原告尽快获得欠款,因此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被告答应一分不少的还款,并承诺先给付一部分,其余按月支付,并同意支付双方没有约定的利息,关律师在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前提下促成了调解,同时维护了原被告的利益,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