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启太律师
赵启太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父母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

婚姻家庭2017-11-07|人阅读

父母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

——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为您释疑

【关键词】

探望权 祖父母 未成年子女

【案情简介】

2003年,小A两岁时父母离婚,小A由其母傅某直接抚养。因傅某工作流动性强,傅某之母贺某承担起实际照顾外孙小A的责任。20083月,傅某遇车祸身亡。因小A之父明某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窘迫,以往即欠抚养费,故小A仍随贺某共同生活。贺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并未通过诉讼向小A之父追索抚养费。20104月,贺某突发脑血栓致半身不遂,无法照料小A生活,接送其上、下学。经与明某协商,小A随其父明某共同生活,考虑到明某嗜酒,无正当职业,经济困难,贺某每月为外孙小A支付生活费600元。半年后,明某仍按月到贺某处领取小A的生活费,但从不带小A看望外祖母贺某。贺某多次提出要求见外孙小A,均被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贺某欲通过诉讼要求变更自己为小A的监护人,经向律师咨询,考虑到小A的父亲健在,自己的身体状况确实不允许直接照顾外孙,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定期探望小A

明某辩称,虽然自己没有工作,迫切需要贺某继续为小A支付抚养费,但自己直接抚养小A后,小A不听话,并总以外祖母说应该如何如何来顶撞自己,如果让小A继续与外祖母贺某接触,只会使其更加难以管教,故不同意贺某探望小A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一般是通过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实现。显然,这种共同生活,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产生不亚于父母子女间的深厚亲情。如果祖父母、外祖父离婚,则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会对不直接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一方产生情感需求。这也是为什么规定对父母已经死亡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探望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既然行使探望权实际上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年子女的责任,对子女形成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施加影响,那么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当在其成长过程中,得到祖父、外祖父母相应的指导和教育。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方,应相应取得探望权,以便其通过探望权行使方式,继续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指导和教育。应当指出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产生,除了因父母死亡之外,还包括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无力抚养,最常见于父母因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或生活困难等情形。当父母刑满释放或经济条件好转后,自然应由父母亲自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相应的,可能出现的一种极端情形表现为,未成年子女开始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父母的“无力抚养”情形消失,取得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后离婚,未成年子女被判给父母一方。此时,另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基于之前的抚养关系,仍应享有探望的权利。由上,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起草精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行使探望权。

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目前我国婚姻立法中确实将监护权的主体确定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的权利。但《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亲属与被探望的未成年人接触。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的正常交往,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相反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探望子女,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父母感情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子女与父母正常交流的需要,让未成年人通过和平时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交流,得到其关爱,弥补单亲家庭父(或母)爱的缺失。这对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另一方面,探望权的实现,也有利于维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其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基于同样的道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的突破,赋予相关直接尊亲属以探望的权利。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则通过直系亲属的探望,可以弥补未成年子女感情方面的需要。当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可以满足双方感情的需要,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夫妻能否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如何认定
夫妻能否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如何认定——深圳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关键词】深圳律师有限公司股权【裁判要旨】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婚姻家庭
人看过
夫妻能否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如何认定
离婚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离婚分割是否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离婚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离婚分割是否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深圳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关键词】深圳律师离婚财产分割个人独资【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最大
#婚姻家庭
人看过
离婚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离婚分割是否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夫妻单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也能认定共同债务
夫妻单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也能认定共同债务——深圳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关键词】深圳律师婚姻家庭债务借款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主要从事民
#婚姻家庭
人看过
夫妻单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也能认定共同债务
赠与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来?
赠与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来?——深圳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关键词】深圳律师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第三者小三婚外恋无权处分【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
#婚姻家庭
人看过
赠与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来?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为您释疑【关键词】父母为子女买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简介】罗某与黄某于2002年12月30
#婚姻家庭
人看过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