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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启太律师
赵启太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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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权分析 上篇

股权转让2017-11-23|人阅读

1.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从公司分取红利的权利,是股东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167条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第一,实缴。即股东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既不是已经认缴但尚未到缴付期限而未缴付的出资,也不是已到缴付期限应缴而未缴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认缴的出资只有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意义,不能作为分配利润的根据,股东只能按照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分配公司的利润;第二,全体股东约定。应当理解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它要求的合意性比修改公司章程要高,因此这种约定的效力比公司章程的效力高,故此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依章程的修改程序作出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决定。据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约定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初以签署章程的方式作出,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以全体股东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不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决定的要求,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要低,这是考虑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多,不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多,全体股东约定是做不到的,所以仅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在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拟订的公司章程,如果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认股人就应以自己是否认股的行为表示自己是否同意公司的分配方式。在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程序重新确定公司的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份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仅需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综上,公司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这是通则;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这需要有特别约定方可。

2.股权转让权

股东不得退股,不依法定程序不得从公司取回出资的财产。但是,股东可以采取出让股权的方法,将自己对公司的出资变现,从而取得现款。因此,股权出让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尚存人合的因素,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让股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能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转让股份的行为基本不受限制。

3.请求收购股份权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股东因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

请求收购股份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可能损害某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而该等股东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投了反对票或持反对的态度,这部分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请求收购股份权是特定情形下的股份出让权,既是为维护股东权益所设,也是股东财产权的保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的属性,所以《公司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且给予股东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无人合的属性,所以《公司法》仅规定在一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且未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救济的安排。

另外,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当股东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的前提下才享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权利,未参加股东会或者虽参加股东会但在股东会上未投反对票的股东不享有这个权利。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少,且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应当参加股东会议。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多,募集设立的还有社会公众股,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又频繁,所以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仅要求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持异议即可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而不问是否参加股东大会,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与否。

如有需要,请联系深圳公司法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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