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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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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杨勇军律师代理岳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2022-05-25|人阅读

岳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岳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16时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XX市看守所,XX区公安分局已提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岳某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杨勇军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岳某某被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犯罪嫌疑人岳某所陈述的情况,本案基本事实为:2019年8月12日晚22时左右,因受台风“利奇马”影响,天空下着雨,路面湿滑且积水较多,岳某骑电动车带着妻子回住宿地,经过博文中路时,被从身后骑车经过的王某某溅了一身水,随后岳某叫停了王某某,告知其溅了自己一身水,让其骑车注意点。王某某停下后对岳某出言不逊,在听到岳某外地口音后,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对岳某喊到“你一个外地来的在这跟我俩犟”,态度非常蛮横。岳某注意到王某某身上散发着酒气,考虑到天还下着雨,并且自己还带着妻子,就不想再与王某某纠缠,但王某某借着酒劲不依不饶,继续与岳某争吵,并先动手打了岳某,岳某在还手过程中不慎将王某某的鼻子打伤,王某某看到自己鼻子出血冲岳某喊到:“你惹事了,你今天走不了了”。岳某觉得自己并不理亏,就没有离开现场。随即王某某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岳某,岳某看对方人多,而且手里还拿着木棍、铁棒等凶器,怕自己及家人受到伤害,遂让妻子拨打110报警,并告诉对方:“你们不要动手,我已经报警了,警察一会就来”,过了不到十分钟,警察到达现场,王某某叫来的人看到警察到来,才把手里的木棒、铁棍等放到了一边,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鼻中流血,就让其先到医院进行治疗,将岳某带到派出所做笔录。

案件事实基本是这样,我们深信:贵局已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应当清楚在卷。

二、杨律师对该案不应逮捕的理由

(一)岳某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伤害的行为。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伤害的后果。而在本案中,在主观上,岳某并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恶意;在客观上,岳某对轻伤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希望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其行为不一定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根据岳某口述的事实,岳某刚开始是与对方理论,是在王某某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了自卫的行为,在被迫还手自卫的情况下造成了对方身体上的伤害,其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恶意,不宜认定其触犯故意伤害罪。综合以上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岳某既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也未完全确定其造成了他人轻伤的结果,所以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岳某主观恶性小,“被害人”王某某具有重大过错。从本案的事实看,事发前双方并无矛盾,互不相识,事发具有偶然性,岳某没有蓄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事端的挑起方是王某某,岳某骑车带着妻子回住宿地,王某某在路面有积水的情况下骑车过快,溅了岳某一身水,停车后不但没有表示歉意,还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借着酒劲不断向岳某挑衅;发生争吵后,“被害人”王某某先动手殴打岳某,岳某被迫还手自卫,其为行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岳某看到对方鼻子流血后,并未继续殴打,而是停在原处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派人处理,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从岳某上述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岳某的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王某某具有重大过错。

(三)岳某没有犯罪前科,而且此次行为事出有因。一直以来,岳某都是一位正直善良、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勤劳肯干的好公民,没有犯罪前科。岳某发生了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虽说于法不容,却也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是在被挑衅、被殴打的情况下自卫造成他人伤害。事发后,岳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四)岳某的人身危险性小,再犯可能性低。岳某属于初犯、偶犯自不待言,从无违法犯罪及治安处罚等不良记录。本案起因过错不在岳某,即便如此,岳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岳某的孩子才一岁多,尚处在哺乳期,妻子因照顾孩子也无法上班;岳某的母亲也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入。岳某家庭非常困难,一家四口都靠其替人理发的微薄收入来支撑。正是因为岳某深知自己肩上有千斤重担,是家庭的顶梁柱,所以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勤劳肯干,其人身危险性小,再犯可能性低。

(五)岳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本案的事实看:首先,岳某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其次,王某某的伤情也并不严重;第三,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岳某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第四,岳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第五,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王某某引发,王某某具有重大过错;第六,岳某人身危险性小,再犯可能性低。因此,岳某的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过于严厉的处罚将把他引向更危险的人生道路,对其家庭也将是雪上加霜,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非常不利。通过公安机关教育帮助和岳某本人近段时间反思,岳某已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危害,对他宽大处理,挽救的不仅仅是他本人,也是整个家庭。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岳某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本案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杨律师将尽力为岳某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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