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能否成为本案中的被告
[案情介绍]
某镇居委会于2003年3月26日以居民汪某招婿在家建房、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收取了其2000元的建房用地费,4000元的小孩社会负担费。现汪某对居委会的该收费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居委会的行为违法,并返还收取的6000元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为居委会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是每个村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居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实施的收费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汪某认为居委会收费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居委会返还收取的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因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隶属于其上级人民政府。居委会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2000元、小孩社会负担费4000元的行为应由镇政府负责承担法律责任,故汪某应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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