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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车辆借给别人,被其他人开走了怎么办

债权债务2019-02-19|人阅读

【摘要】

本案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将其所有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借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承诺将该车辆用于日常生活,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借车期间被告王某每日向原告支付600元使用费。后因被告王张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张某2017年4月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该车从被告王处开走并扣留。王因此事向派出所报案,经出警与被告张某联系后,张某承认车在其处,已进行封存。原告得知后,与被告张某沟通,但被告张某拒绝归还。被告王在使用原告车辆期间未妥善保管且无权处分原告的车辆,被告王非法占有原告的车辆,被告王张某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因被告王未履行妥善保管讼争车辆的义务致使被告张某对该车辆的无权占有,妨害了原告对该车辆享有的收益的权利,被告王、被告张某还应共同向原告赔付因该车辆被无权占有所产生的利益损失。

因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车辆租借协议中约定车辆使用费为600元/天,故被告王、被告张某应按6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赔付自该车辆被无权占有之日起即2017年4月19日至院指定的返还之日止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车牌号为XX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

二、被告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赔付车牌号为,XX牌多用途乘用车辆被无权占有所产生的利益损失(从2017年4月XX日起至院指定的返还日期止,按600元/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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