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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华律师
李江华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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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呢?

债权债务2019-05-10|人阅读

201853日,潘某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邓某多次催要,潘某给付金额5万元,但未说明其返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其余借款未还。之后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给付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利息,并由潘某承担诉讼费用。潘某认为,在20181221日偿还的5万元是本金而非利息。现在因为潘某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其他借款。然而,刘某则认为5万元其中3.6万元为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潘某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严格履行义务。潘某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潘某已给付的现金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在收款收条上未注明给付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故依法应认定已给付的5万元现金其中3.6万元认定为20万元借款的利息。剩余本金,潘某应继续支付自20181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刘某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本案中,未约定的给付现金,首先充当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双方约定月息3分的利息已超出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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