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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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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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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是一条不归路——一起寻衅滋事案辩护札记

刑事辩护2021-01-22|人阅读

*本人原创,禁止转载。

2020年12月31日,我与本所岳律师共同辩护的一起寻衅滋事案,75岁当事人在被关押161天之后,法院宣告缓刑,在下午六点获得释放,走出了看守所。

事情缘由:N多年前,当事人的弟弟从别人手中购得房屋一座,后其弟另批了一份宅基建了新房,当事人遂与其弟协商,以其所加工两幅成品棺材将旧房置换下,而后在2017年按上级要求将房屋进行了危房改造,2019年镇政府在清理整治“一户多宅”非法占地、空心房时强行将该房拆除。当事人气愤不过,为讨说法,多次到镇政府、县、市、省信访部门上访,镇党委个别领导惟恐老人到北京上访导致其被追责,遂假意向当事人账户打入赔偿款,而后向派出所报警,将当事人绳之以法。

接受委托时,开庭在即。通过会见当事人,对起诉书和案卷材料认真分析,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上访而引起政府领导不满,采用“钓鱼式执法”进行报复的寻衅滋事案。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各种因素后判处被告人缓刑。

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空心房”为由拆除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房屋缺乏正当性。

起诉书称,XX镇政府根据XX县农村危旧房屋集中整治文件精神,对辖区内‘一户多宅’非法宅基地,空心房等,进行整治、集中拆除”。被告人已向相关村、镇干部说明,房是自己买的,且被告人因做木工活,加工棺材,房内存放有八付成品棺材,并且有羊和饲料,不属于空心房,不属拆除对象,但不被理睬。国家未禁止公民对房产的买卖,被告人依实际所需购房作为作坊使用,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既不是一户多宅,又不是空心房,尤其是被告人在2017年已按上级要求对所买房进行了危房改造,所拆房屋根本不属农村破旧危房整治对象。起诉书对此避而不谈,既庇护了XX镇政府拆房的不正当性,又无视了被告人无奈向镇政府及县政府上访的正当性,不符合公平执法的原则,更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采取上访,缠闹等方式”不成立。

被告人的房屋被借口拆除,其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胳膊被扭伤等未得到妥善解决,上访是不得已而为之,当其得到入账55000元的款后,就书面保证不再上访。这就充分说明,是XX镇政府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致其不得不多次上访,一旦被告人以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承认和保护,就不再上访。因此到底是XX镇政府不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是被告人无理上访缠闹,一目了然。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理诉求,采取上访、缠闹”。

三、认定被告人“向政府索要钱财,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理由不充分,认定失实。

1、向被告人账户打入55000元,被告人不是直接的全部原因。起诉书称:2020年7月18日,脱贫攻坚普查过程中,被告人又去镇政府上访,“迫于脱贫检查和上访压力,XX镇党委副书记郑XX个人给杨XX账户55000元”。很清楚迫于工作制度的压力是直接原因。

2、镇政府诱人“犯罪”,极不正当。款打入之后,郑XX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款即被查封,8月24日,公安机关即将该55000元退还郑XX。

整个过程说明:XX镇执法处理群众诉求是极不严肃、极不认真。群众有问题向政府诉求是极正常的现象,政府有责任认真听取,实事求是分析认定,恰当严肃地处理。而对被告人的诉求,先是敷衍拒绝,被告人多次上访后,本应认真向被告人说明其要求是否合理,镇政府如何正确处理,让被告人正确对待自己。但是却假意打给55000元又去报警扣押,这种做法无异议诱人犯罪,是极不负责任,极不正当的,我国从封建社会至今都是禁止诱人犯罪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已被处理。

起诉书明确认定2019年10月18日,XX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阻拦施工、在镇政府缠闹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虽然因被告人年龄大未执行,但这只是人道主义人性化执法的原因,但被告人实际上已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此后的事实就是郑XX所付的55000元,但之后公安机关追回,说明这只是镇政府的安抚手段,并不是真的给被告人,被告人并未实际所得,所以不能视为被告人“向镇政府索要钱财,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XX镇政府怠于处理在工作中给被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致被告人不得已多次上访,被告人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恶意,同时被告人又因此被处行政处罚。又因其财产损害未得补偿,继续向XX镇政府要求解决,被镇领导以个人资金55000元开空头支票安抚,使其产生利益得到保护的幻觉,其实际上并无向政府索要钱财的后果。因此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起因于XX镇政府怠于处理被告人诉求而导致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应宣告其无罪。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即使法庭认为构成犯罪亦应减轻处罚在一年内定刑并适用缓刑。

XX的辩护人:李东 律师

2020年12月10日

*“上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是一条不归路”【摘自徐昕《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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