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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云朋律师
武云朋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7-03-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天津某有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津某有限公司向建筑公司租赁建筑模板,双方对租赁单价,支付方式,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后由于对方违约,天津某有限公司委托我代理本案,起诉对方并索要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涉及租金56万、违约金7.5万元,租赁物毁损赔偿3.5万元,除租赁物毁损赔偿被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支持2万元外,建筑模板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总结】

下面将我代理本案的代理词,部分分享如下:

一、被告违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应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的责任。

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在退回租赁物时支付已发生租金总额的80%,并在两个月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的相关费用。被告既未按合同规定租赁期届满返还原告的租赁物,也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故原告认为租赁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立,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有义务偿付原告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告应根据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关于租赁物毁损赔偿约定很明确,原告并没有免除被告维修赔偿责任

被告提出原告的业务员同意其在模板上面打孔改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没有根据的。首先、原告对被告所提出的业务员是否为本公司的员工并不清楚,其次原告亦未收到业务员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改制模板的请求,即使存在这个业务员,且业务员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并未经公司的授权,业务员无此项变更合同约定的权利。故被告说辞是没有根据的。

三、关于质量问题。

首先、合同第三款明确规定,“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在出租人所在地的厂区,检验质量,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在当时提出,否则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租人未在该期间提出异议,根据合同规定,若出现问题,原告不承担责任。这是由于承租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导致的,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从被告签收的发货单上可以看出,被告在质量上是认可原告提供的大模板质量的。因发货单是关于提供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单据,一经双方签字,即表明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被告验收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未在提出异议亦未在发货单上表明任何质量问题,这表明租赁物是经过被告检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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