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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云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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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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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法院判决不分遗产。

继承2017-05-11|人阅读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育有一子张三,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8年张某和李某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张三承担赡养费。该判决生效后,张三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张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张某死后,张三要求继承张某遗产时发现李某已于2009年将诉争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王二。张三与其母李某因继承张某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张某的遗产。被告辩称由于张三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我为维持生活,困将诉争房屋转让给王二是正当的,且该诉争房屋已经转让给王二,张三无权继承。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确未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焦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律师代理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原告张三在法院判决其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后仍未履行系违法行为,且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理应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其次,原告在起诉前对于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就已明知。由于原告长期拒绝履行对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被告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该涉案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综上,我方请求法院对原告请求分配遗产的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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