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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雨律师
宋雨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帮工人突发脑血栓,历经三年终获赔偿

损害赔偿2017-04-13|人阅读

一、案件回溯

常某与某银行有贷款业务关系,并在业务关系中建立了良好的友谊。20068月,常某与银行负责人一同前往惠州,协助办理催还贷款时,患脑血栓住院,并造成伤残后果。常某认为其是在帮忙催还贷款中突发疾病,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银行认为自己对此不存在过错,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常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也不能证实原告的发病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律师介入本案二审及重审诉讼程序。

二、代理意见

1、常某因从事无偿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常某与银行在贷款业务关系中建立了良好的友谊,陪同银行有关人员前往惠州办理催还贷款业务,纯粹是基于友谊的无偿帮工行为。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历可以看出,常某发病是因劳累、饮酒所致,与帮工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归责原则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以其对损害结果具有主观过错为必要要件。

故,常某的人身损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银行作为此次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法院认定常某发病与银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常某与银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获赔22万余元。

四、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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