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勋与武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某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鄂0192民初3289号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192民初3289号
原告:徐某勋,男,瑶族,1975年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大道以东、某路以北武汉某企业天地第**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佩。
被告:罗某佩,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勋诉被告武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某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