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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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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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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2010-08-04|人阅读

临时股东大会

[案情简介] 某市XX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46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41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理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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