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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涵律师
林涵律师
福建-三明
副主任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被上诉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婚姻家庭2021-04-27|人阅读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被上诉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1.黄XX与俞XX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5日,

双方到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黄XX、俞XX向该处提交了《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一.子女问题:婚生女黄思X(出生于2001年12月22日)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二.财产问题:现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XX幢104室)的房产产权归男方所有,现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江滨豪园5幢901室)的房产卖了以后,除归还黄X隆人民币壹拾贰万元以后,其余的归女方所有;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等。

2.黄XX、俞XX(甲方)与黄X隆、李XX弟(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XX幢104房以贰拾伍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协议签订前已预交给甲方壹拾贰万元,作为甲方购下洋新房首付;乙方同甲方一起办理住房公积XX贷款,乙方贷壹拾万元,贷期15年,月还贷柒百叁拾肆元。乙方应按还贷要求每月将还贷交给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银行卡。待甲方新房装修时,乙方应付甲方叁万元做为装修用。甲方搬下洋新房后,甲方应将乙方所购房子移交给乙方等。

3.黄XX、俞XX与黄X隆、李XX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除之前黄X隆、李XX弟已预借给黄XX、俞XX壹拾贰万元予以相抵外,黄X隆、李XX弟依据该协议,在黄XX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时,支付黄XX 3万元。2010年3月至2014年4月间,黄X隆存入俞XX尾号为536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计39578元。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黄XX存入俞XX尾号为536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计8580元。2015年5月,黄XX提取其公积XX20000元,用于偿还案涉房产的公积XX贷款。诉讼中,黄XX与黄X隆、李XX弟均确认,黄X隆、李XX弟因购买工业中路159号XX幢104室房产所欠贷款10万元已付清,其中,39578元存入俞XX账户,余款60422元以现XX方式支付给黄XX,该60422元中,其中部分用于案涉房产装修,部分用于生活开支等。4.案涉房产公积XX贷款290000元,需偿还373756.24元,俞XX已还297386.23元(含黄X隆存入俞XX账户的39578元、黄XX存入俞XX账户的8580元及从黄XX公积XX支取的20000元),未还款76370.01元。2010年6月,黄XX、俞XX与婚生女黄思X入住案涉房产。

一审作为原告黄XX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享有案涉房产50%产权,被告补偿原告黄XX 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黄XX与俞XX离婚后,基于父爱,为保住案涉房产,将已属个人财产的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XX幢104室房产出售,所售款部分用于案涉房产的支出,与俞XX对案涉房产形成按份共有,其中黄XX占41%,俞XX占59%,故黄XX提出案涉房产属黄XX、俞XX双方共有的主张成立,予以采纳,但黄XX占有41%产权。因双方确认案涉房产价值为1000000元,黄XX要求分割案涉房产,依法俞XX应折价补偿黄XX4100元。对俞XX辩称黄XX支付的款项为房租款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确认案涉房产属黄XX、俞XX按份共有,其中,黄XX占有41%产权;二、确认案涉房产归俞XX所有,俞XX应折价补偿黄XX 410000元,俞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黄XX;三、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黄XX负担3500元,由俞XX承担3400元。

★二审法院认定:

黄XX与俞XX离婚后,因婚生女读X的需要,二人及婚生女共同居住于案涉房产内,双方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出售案涉房产,而是由黄XX将已属个人所有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后,将售房款的大部分用于支付案涉房产的首付款、房贷、装修等费用,前述事实表明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案涉房产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变更。一审法院依据《离婚协议》、《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首付款、贷款、装修款的支付情况等,确认案涉房产属黄XX、俞XX共同所有,并依据黄XX对案涉房产的投入情况,依法确定黄XX所占的份额及应得的折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俞XX主张《房屋转让协议》系《离婚协议》前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与《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等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黄XX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经释明,确认案涉房产的份额及折价款,是对黄XX诉讼请求的明确,并未发现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俞XX关于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俞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上诉人俞XX负担。

审判长:黄涛

审判员:董克云

审判员:迟建文

书记员:陈家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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