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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涵律师
林涵律师
福建-三明
副主任律师

孙XX与三明市XX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遇消费欺诈获支持退一赔三

合同纠纷2024-02-07|人阅读

★案情简介:2023528日,孙XX到三明市XX建材商行门店处实体看了XX”门窗样窗,双方对于商品名称:断桥推拉窗、品牌:XX”、系列:115系列、颜色:外氟碳灰、门窗壁厚:1.6mm、单价等达成了合意,并约定60天内交货。孙XX与三明市XX建材商行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订货单》(编号Noz220XX),孙XX支付了1000元定金。202363日,三明市XX建材商行到孙XX测量完门窗尺寸,孙XX与三明市XX建材商行双方签订了《订货单》(编号Noz220XX),双方对于商品名称:断桥推拉窗、品牌:“新XX”、系列:115系列、颜色:内外星空灰、门窗壁厚:1.6mm、价款等达成了合意,并约定60天内交货;孙XX于当日支付10000元定金,共计支付定金11000元。三明市XX建材商行于202365日故意隐瞒孙XX情况下找“XX门窗定制了门窗。三明市XX建材商行迟迟不将门窗交付给孙XX2个月后,三明市XX建材商行于2023815日将门窗图纸发送给孙XX,孙XX一看三明市XX建材商行定制的门窗品牌“XX门窗与当时双方约定的XX”门窗不是一个品牌,系列、门窗壁厚、玻璃中空厚度都与约定不符,孙XX质问三明市XX建材商行,三明市XX建材商行还在狡辩。202399日,孙XX收到三明市XX建材商行交付的门窗,但是品牌却是“XX门窗,而且门窗厚度也比《订货单》约定来的薄。孙XX要求三明市XX建材商行将已付购窗款退还并赔偿孙XX,三明市XX建材商行拒不同意。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孙XX与三明市XX建材商行签订合同,从三明市XX建材商行购买推拉窗,为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故孙XX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双方签订的《定货单》中明确约定孙XX购买推拉窗的品牌、规格等,而三明市XX建材商行将不同品牌的产品销售给孙XX,侵害了孙XX的合法权益。双方对撤销案涉合同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撤销。孙XX要求三明市XX建材商行退回其支付的货款11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XX要求三明市XX建材商行进行三倍赔偿33000元一节,如前所述,三明市XX建材商行在提供商品过程当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故孙XX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孙XX主张赔偿律师费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三明市XX建材商行因主观上的故意,有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明显不当行为,故对孙XX主张三明市XX建材商行赔偿4000元律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撤销孙XX与三明市XX建材商行签订的两份《定货单》,合同编号分别为:220XX220XX

二、三明市XX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孙XX货款11000元;

三、三明市XX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孙XX33000元;

四、三明市XX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孙XX律师服务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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