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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
江苏-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涉嫌强制猥亵罪,争取到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2019-05-17|人阅读

涉嫌强制猥亵罪,王灿律师帮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一年刑期

不知从何时开始,强奸、猥亵一直提及当下“最流行”的话题,职场潜规则、地铁遭猥亵,打的遭奸杀等事件屡屡皆是 ,妇女作为当下社会的弱势群体,在遭受侵害时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又是什么?本案刘某华涉嫌强制猥亵罪,且看王灿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并普及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法律知识点。

【基本案情】

案由 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 江苏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刘某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

辩护人 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812323时许,刘某华采取尾随、搭讪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松岗街路边采用暴力手段将张某某拖拽至路边绿化带进行猥亵,后遭受张某某极力反抗,刘某华逃离现场。

同年128日,刘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3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向江苏省南华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刘某华犯强制猥亵罪。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华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职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析】

王灿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到底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的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是以强奸罪报捕的,而且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也是以强奸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人立即到检察院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并不能构成强奸罪,而应该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法律意见,最终,在多次与检察机关的交涉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变更本案的罪名为强制猥亵罪。

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手段对被害人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猥亵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此作罢,终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华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暴力手段猥亵,但在遭受被害人张某某强力反抗后,并没有表现出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而是在张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为不能将这种情况下刘某华强制猥亵的行为看做是强奸罪的行为,故认定本案为强制猥亵罪。

二是本案的量刑问题

本案在检察院提交法院之后,提出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但是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刘某华具有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系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并非有计划性的实施犯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为本案的量刑找到了突破点。

【本案结语】

本案中,王灿律师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一是改变本案的定性;二是在改变定性之后再争取从轻量刑。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而非强制猥亵罪,要想改变定性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此案件刘某华自动中止了其犯罪行为,在本案的证据以及当时的作案环境,也不能证明刘某华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且本案系临时起意的行为,与其它有预谋而进行犯罪的案件不同,但被告人确有采取暴力、猥亵的行为。因此王灿律师提出被告人并没有强奸罪的故意,本案公安机关的定性不准,要求改变定性的问题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在改变定性之后,王灿律师就积极争取在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王灿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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