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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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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做无罪辩护,检察院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2021-03-31|人阅读

坚持做无罪辩护,检察院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个非法拘禁的案件,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案件经过两次退查以后,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提出因为案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如果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从犯,量刑建议7年,如果不认罪认罚,则量刑建议十年。因为这个案件,本人是全程参与,所以一直提出本案应该是无罪的观点,最终当事人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在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内部经过谈论,最终做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张某喊同学魏某某参见1040传销组织,期间,该传销组织安排白某、胡某某、雷某某与张某、魏某某共同入住1710房间。传销组织安排白某陪魏某某去听传销组织的课程、陪同游玩等,在此期间,魏某某的行动都是自由的,魏某某的手机也一直带在自己身上,也没有流露出任何不想参加该传销组织的意愿,晚上回到1710房间休息后,因为该房间的门被同在该房间入住的胡某某、张某等人反锁,魏某某出不去,从窗户离开时,坠楼身亡。因此,张某、胡某某、雷某某、白某都被以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定罪问题分析:

1、对于白某从事的行为有无非法拘禁的故意

因为魏某某是张某喊来参加1040传销组织的,白某仅仅是在组织安排下入住该1701房间,对于魏某某是否参加传销组织,并不能从中有任何的受益,对于白某来说,住在哪个房间都无所谓,他没有任何阻止魏某某离开的主观动力,也没有拘禁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锁门的行为白某并不知晓

白某所住的1701房间,钥匙并不在白某身上,是掌握在胡某某、张某等人手中,至于晚上锁不锁门,什么时候锁门,谁去锁门,这些情况,白某都不清楚,根据白某的供述,钥匙都是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他从来不去关注房间的钥匙情况,在晚上即使他们以前在其他房间住的时候,有时候也会锁门,他从来没有过问过。本案中的锁门行为是胡某某或者张某去做的,白某既不知道也不关心,更没有通过锁门来限制魏某某离开的故意。

3、白某带魏某某去上课、陪玩的行为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白某带领魏某某到别的家庭学习,是组织安排的,因为魏某某刚到该传销组织,胡某某等人就安排白某负责带领魏某某学习,熟悉情况,在这过程中,白某对魏某某并没有任何的控制、监视行为,两人的行动始终都是自由的,手机也都在魏某某手中,白某赔魏某某到各个景区游玩,两人的行动也都是自由的,这期间也没有任何的控制行为。魏某某如果想离开,不管是在学习期间还是在游玩期间,都可以自由的离开和行动。

4、魏某某坠楼的行为,与白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魏某某从窗户逃走,导致坠楼身亡,与白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及刑法理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即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白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拘禁、阻止、监视或者威胁恐吓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没有为防止魏某某逃离实施任何的阻碍行为,魏某某也从来没有向白伟提出自己想离开的想法,白伟也无法推断出魏某某想离开,而且在两人外出游玩、学习期间,魏某某如果想离开,在人口稠密的景区、在人口聚集的居住小区,具有多次离开的条件,而且手机魏某某也一直随身携带,也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家人、向警察求助,但是魏某某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而是采取了夜晚从窗户离开的方式,因此也不能排除魏某某是否属于自杀的合理怀疑。因此,白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欠缺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白某的行为导致魏某某死亡。

本案的结果:

最终,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人认为,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问题,还是要坚持从案件本身出发,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放弃了对案件无罪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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