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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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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没有登记结婚,“彩礼”退不退?

离婚2022-10-19|人阅读

柳基伟律师---没有登记结婚,“彩礼”退不退?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马某被告:高某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相识,2017年4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主动或被动为被告支付各类款项约50余万元,其中较大的款项为:修车款3万元,订婚期间被告索要的礼金及车款等30余万元。因订婚前后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被告把原告手机号拉黑,拒绝与原告和好,双方已经没有登记结婚的可能。原告认为,恋爱期间,原告无论基于增进感情还是登记结婚的目的而给予被告财物,包括所谓“彩礼”,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求】:原审原告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银行转账款150000元、购车首付款148000元、车贷手续费7500元、车辆保险费9879元、上述都属于彩礼,修车款30000元,合计345379元。【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判决:一、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255379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柳律师意见】: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由男方或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财物。给付彩礼后,婚约双方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要求返还。在本案受案法院当地,确有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本案即因由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而生,为婚约财产纠纷。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当做好两个大致的“区分”。一是行为性质的区分,即区分一般的恋爱行为与婚约行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修车的花费与原、被告双方出国旅游的花费,均系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的自愿行为,不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后均无权再追究当时行为的后果。故本案中,原告再主张被告返还修车款,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旅行花费了彩礼款而不应返还也不应予以支持。二是行为时间节点的区分,即区分婚约前与婚约后的财物往来行为。本案中,双方2017年11月14日举行订婚宴,2017年11月17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5万元,11月18日原告为被告购车花费16万余元,此两项大额的赠与,均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彩礼。【善意提醒】: 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一般情况下,男方或男方父母要赠与给女方或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财物,特殊情况例外。本案双方之间的经济交往较多,涉及到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其他人很难分清。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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