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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正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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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完工难获款,法律武器助你还

工程建设2017-09-18|人阅读

1.案情简介:

杜某与何某于20133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按约定完成工程,双方于2014120日完成工程款结算,余款24万余元未支付,杜某向何某出具欠条一张。随后,何某又在杜某处承包工程,于2015214日结算,余款6万余元未支付;何某多次催款未果,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定律师顾本艳、王欢代理,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杜某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违约金2万元。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法律延展:

《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律师观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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