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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正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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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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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揭露被告合同欺诈本质,最终获偿24.6万元

工商事务2017-09-18|人阅读

1.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2014520日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吴某向原告李某提供CK品牌服饰系列产品;后发现吴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了虚假情况,更私自刻印公章,使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吴某订立了《联营合同》,吴某的欺骗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李某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任静、王欢代理,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李某损失24.6万元。

2.法律延展: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律师观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如实告知相对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重要事实是指对订立合同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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