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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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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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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18-03-27|人阅读

桃江县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桃江县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合同,约定由桃江县某公司向长沙某公司提供床、长方桌、区域柜、椅子、大型玩具等产品,被告以电联方式通知原告收货地点。后因长沙某公司未结清货款,故产生纠纷,桃江县某公司委托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要求长沙某公司支付货款数万元。

点评:在本案中,因原告桃江县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之间仅有合同,缺乏证据,无收货证明以及结算证明等,后经律师参与,收集了部分证据,并顺利与对方达成调解。

建议:建议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时规范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取得并保留相应的手续,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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