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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杰涛律师
齐杰涛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某省水产局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7-06-20|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某省水产局与某工贸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某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工贸公司向省水产局返还相应的款项。该工贸公司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齐律师接受该省水产局的委托,担任某省水产局的二审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案情分析:

2005年,某省水产供销总公司进行改制,某工贸公司与供销总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了该供销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齐律师认为;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水产供销总公司有几十多万元专款专用,留作解决职工工资事宜等,如有剩余应归还出让方。但是该工贸公司直到2012年3月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等构成违约,因此工贸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几十万给水产局,由水产局负责支付职工。另外涉及几十万的欠款,系水产公司改制前欠水产局的债务,工贸公司应支付水产局。工贸公司主张上述两个债务不存在。最终,法院采纳了齐律师的代理意见。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齐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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