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户籍地为惠民县桑落墅镇
被告人:王某,户籍地为惠民县桑落墅镇
辩护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等
案件描述: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王某、林某某等人自2015年4月份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获取经济利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常某某为首,重要成员王某、林某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田在惠民县桑落墅镇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的寻衅滋事罪6起,敲诈勒索罪1起,强迫交易罪2起和非法拘禁罪1起,认真阅卷,并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关于寻衅滋事罪6起中,其中有三起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三起中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和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原因,存在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这两宗案件都存在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且都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等原因,应当从轻处罚。
关于非法拘禁罪,因本案被害人的多次供述存在明显矛盾,众多疑点表明被害人为了其他目的,存在转移矛盾,推卸责任,伪造事实的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法律事实的唯一性,应当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合以上10起案件中,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因为鉴定报告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涉案金额不能予以认定,如果认定,也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当天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性并不嚣张,也应当本着惩前毖后的方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律师观点:作为惠民县首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经过辩护人极力辩护,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6起寻衅滋事中,一起被告人王某没有直接参与,一起因证据不足不支持公诉人的指控。其他涉案也部分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才使预计被判处重刑的案件裁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