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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锡林律师
沈锡林律师
浙江-湖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对方恶意逃避,伤者唯有法律解决!

损害赔偿2018-01-22|人阅读

案情简要:

2016年114日11时03分,朱某正常驾驶电动车被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吴兴区XX路追尾,造成电瓶车受损、朱某右下肢骨折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侧髁骨断裂性骨折。后经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期限为8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

2016年114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吴公交认第0014003号),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据查明,该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恶意逃避,企图逃避责任。

后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将何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该案中对方何某在起诉前整个沟通过程中一直恶意逃避,无论原告还是交警部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是雷打不动,实行“三不政策”不出面、不解决、不调解。对此原告很是无奈,好在还有法律途径,才得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法院判决:后吴兴区人民法院通过签发法院传票,终于将何某和保险公司请到了法院,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全部得到支持。

律师辨析要点:该起案件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切不可贪图快捷而私了,后续如有问题发生,将得不到法律保障。及时报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院后保存好治疗记录材料视情况及时进行伤残鉴定等等,这些都是发生事故后必备的动作。

沈锡林律师提醒:交通事故中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关于农村和城镇赔偿标准的问题,笔者在这里略说一二。

目前,在我省还是按照城乡二元化赔偿标准的,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受害人系农村户籍时,若要适用城标赔偿,原则上应当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判定。在该基本判定规则之外,《意见》结合我省已有实践,对农村户籍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等可适用城标赔偿的特定情形进行了列举,审慎适当地扩大了城标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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