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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律师
杨柳律师
广东-梅州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2-09-29|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广东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县×××××××金盘桥。

原审第三人:梅州市政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粟丹丹,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张某2,原审第三人梅州市政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张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张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已由上诉人刘某、张某各预交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上诉人刘某、张某各负担1140元(由本院退回3420元给上诉人刘某、张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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